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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灌肠起诉其为三无产品要赔偿

来源: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18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东成)1月17日是腊月廿六,年味渐浓,位于古田三路易农街的胡志红手工香肠店人气很旺,来灌香肠的顾客一波接一波。老板胡志红身穿工作服、戴着袖套,在店里忙个不停。工作间隙,她接受了长江日报记者的采访。提到打官司的经历,她面露喜色:“这事终于过去了,官司打赢了,心里畅快多了。”

买了186斤灌香肠,转头要老板赔两万

今年43岁的胡志红8岁便跟着父亲从江西老家来到武汉,一家人一直在从事灌香肠的生意。2020年她雇了十几个员工,在古田三路开了一家新门店,4间门面又大又敞亮,两间制作香肠,两间销售香肠。

她的门店里有一半面积都是货架,上面挂满了销售的香肠、腊肉等货物。她说,灌香肠只能冬季做,到了夏天,店里就卖油焖大虾。

2021年12月11日,赵鹏(化名)来到胡志红的门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第二天,赵鹏又来到店里,一口气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包装袋和礼盒上标明产品名为“胡志红手工香肠”,还标明了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又过了两天,赵鹏来到店里找到胡志红,聊了没几句就直奔主题:“你这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见胡志红不理她,他说:“你赔我两万元,这事就算了。”

胡志红回忆起这段经历,眼眶一红:“我灌香肠这么多年,都是老顾客,从来没人说这属于‘三无’产品。他这就是讹人。”

2021年12月15日,赵鹏向工商部门投诉,称买到了胡志红门店加工销售的“三无”产品。两周后,工商部门认定: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

顾客打官司要10倍赔偿

2022年6月,赵鹏到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胡志红,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拿到法院的传票后,胡志红一晚上没睡好觉,第二天她请了一个律师。这是她做生意20多年来第一次打官司,开庭前头一天晚上,她一宿未眠。

开庭时,赵鹏说,购买这些真空包装好的香肠回家后,发现该香肠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且印刷的“胡志红”图案商标并未注册,应该被认定为“三无”产品,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胡志红则认为,自己销售的香肠是现场制售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原告购买时要求对香肠进行包装,自己在未收取包装费的情况下进行了简易包装,香肠是称量计价,原告现场即知晓生产日期。同时,门店有销售香肠的资质,且相关部门对生产的香肠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认为,赵鹏向胡志红购买自制香肠,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志红出售给赵鹏的香肠,是否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而应对原告进行十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手工制作的香肠属于武汉市冬季节令性食品,原告所购手工香肠为现制现售食品,不属于预制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所购香肠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或其因食用香肠受到实际损害。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香肠为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要求被告支付其十倍商品价款的赔偿无法律依据。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遂驳回赵鹏的诉讼请求,随后,赵鹏上诉。2022年11月,经过两审终审,武汉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赵鹏的诉讼请求。

老板不愿反诉侵害名誉权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压在胡志红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她说:“武汉有这么多灌香肠的门店,这个判决对其他同行一样重要。”

在胡志红的门店,她拿出了一包真空包装的香肠,一眼就能看到明黄色的标签,上面清晰地标注了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和电话。

吃一堑长一智。胡志红坦言,这件事对自己触动很大,虽然手工香肠不算预制食品,但是店里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的香肠、腊鱼腊肉,现在一律按照预制品的要求来包装,“就是为了图个安心”。

还有几天就是除夕,胡志红说:“今年过年不回老家了,准备干到大年三十中午,下午自己家也要准备过春节。”她的儿子在读高三,今年就要高考。他曾经鼓励妈妈,要坚强,这事肯定会过去的。

店员小赵告诉记者:“老板人很实在,对我们也不错。这个事大家都看在眼里,确实对门店影响很大。”

曾经有朋友给胡志红出主意,别人告了你,但是他说卖“三无”产品侵犯名誉权,可以反诉。

对于这样的建议,胡志红一笑了之:“做生意讲究诚心诚意,待人也是如此。大家都不容易,希望对方也能过个好年。”

网友看法

1、网友活泼爽歪歪:必须严惩职业打假和恶意打假!!恶人的成本太低了,应该对这种人罚款处理!明摆着又要吃人家的东西,又不想给钱,还想讹人。太坏了!

2、网友颜夜来了: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要求十倍赔偿没?要是可以的话我就要发财了,镇上超市好多过期的[惊喜]

3、网友顽强春风tx:因为上半年,山西那个碰瓷“小王子”买四川的香肠反告三无产品,判决出来了,商家胜诉,所以别的地方有案例可参考了,当时被告律师说了一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4、网友豆瓣豆花:家人每年都在苏食肉店灌香肠,记得老爸二十几年前灌香肠,都是买好苏果超市的肉,然后给加工费灌香肠。但是现在都拽了,十斤起灌,你付钱就行了。他们提供肉,而不是以前的自己选择心怡的肉。而且直接十斤起。每年肉味也不同,有时很咸,有时有点腥。碰运气。

5、网友张老师教英语:这才是人民的好法官,人民法院就应该支持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为这个法官点赞,支持这个法官的判案。

6、网友条头日今用户: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例:一人到某超市购了一个皮革制品,后发现是假货,于是这人又到该超市有意购买多个同款的皮革制品,几天后,该人就以超市售卖假货,损害消费者权益为由起诉该超市,要求十倍赔偿。法院认为:所购买的第一个该皮革制品支持赔偿,第二次买的不予支持赔偿,说明知是假货,还去购买多数量的商品要求赔偿,很明显是恶意为之,有讹诈之嫌疑。

7、网友爱家伊登1h5:这个赵鹏是想讹诈,法院不能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该判决赔偿老板名誉损失费,诉讼律师费。

8、网友愚拙344:曾经看过一个案例,说是十倍赔偿只限“消费者”。如果一次买大量货物,明显超过自己消费需求,那么购买者就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还看过一个案例,说是知假买假属于自愿接受瑕疵,不适用于十倍赔偿。

9、网友TTDamnyou:这让我想起了之前一个卖扣肉被讹的

10、网友幸福ylm:法院应该对讹诈人重罚。浪费社会资源,扰乱市场经营,这种人应该重罚。

11、网友你个咬卵犟:之前我老家也有这么个事,一个人在网上买了两千元的香肠,然后立马索赔十倍,打官司打了一年,最后判商家退了1000块。我是比较支持职业打假人去买假货、伪劣产品然后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赔偿的,但这种就完全是在敲诈

12、网友80后搬砖小哥:我妈六十多开个小便利店,前年被维达纸巾状告侵权,一包纸巾谁知道真假,法院判了五千三,去年门口招牌被东莞天福起诉,又说商标侵权,要我妈赔三万,总共一年不知道可能赚俩万块钱

13、网友开朗苹果WM:之前有人买红烧肉,也是现场制作,但买家要的多需要时间做,买者提货后就以三无产品为由起诉法院,据说当地法院判制作者败诉。

14、网友悠然见南山6466:法院起诉,诉敲诈勒索罪。

15、网友木子2321058:哈哈,偷鸡不成蚀把米!一百多斤的香肠自己慢慢吃吧,吃的你头昏脑涨两眼冒金星!自作孽,不可活!昧良心的事不能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16、网友程先森讲房:武汉fy很正义,点赞!我同事闲鱼卖自用闲置二手打印机成交之后因为个人原因不想卖了结果被讹,被djr起诉,djr提供虚假证据要求10倍赔偿。在海南起诉(我们在武汉),然后因为疫情,根本不可能去,机票钱都不够。结果没出庭,直接败诉。开庭之前期间与fy沟通多次,都是说可以来出庭,可以上诉,就是不联系和解。djr一直失联,联系就说法庭见。我真是服了,一个二手打印机卖150,最后没卖成,被讹1500元,最后我同事决定破财免灾,结果djr还是失联,我同事以为事了。后来过来几个月,找来,说要转账,还要陪这几个月利息。[捂脸]想想这些身边的事情,真不知道这个世界怎么了。大家多保护自己吧。希望多一些张三老师这样的人,让大家多涨知识。

17、网友飞雪32067088:这个赵鹏是想讹诈,法院不能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该判决赔偿老板名誉损失费,诉讼律师费。

18、网友wq0795:就是因为你真空包装了,别人才能告你。你不包装他才没法高,结果你现在还来了个全部预包装了。这次你在本地赢了,要是你在网上卖,卖到外地,下次有告你的,你可不一定赢。这是有法院判决先例的。

19、网友alialu:给法院点赞! 民间手工作品、食品……,只要卫生健康安全合格,不应该用所谓的“标准”束缚。

20、网友水王吹水:职业打假的人,没必要惯着,能送进去吃牢饭过年千万不要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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